双眼皮改单眼皮属医疗美容

近日,某区卫生监督所接到一起举报,反映该区某美容诊所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举报人之前在该诊所接受了双眼皮改单眼皮手术,因手术效果不好与诊所发生纠纷,举报人向区卫生监督所举报,认为该诊所为其施行的双眼皮改单眼皮手术不在原卫生部制定的《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范围内,不属于医疗美容手术,应归为“外科”下设二级诊疗科目“普通外科专业”范畴,而该诊所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为“医疗美容科”下设二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因此该诊所的行为属于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应予查处。

年5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对医疗美容做出了明确定义,即“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由此可见,医疗美容不是以“诊断疾病”和“治疗疾病”为目的,而是运用医学手段维护、修护和再塑人体,根本目的在于“美容”。

而对于“普通外科专业”的定性,则应当依据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诊疗活动的定义,即“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有“重睑成形术”,“双眼皮改眼皮手术”未列入目录。但“双改单”也是“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完全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对医疗美容的定义,其目的在于“美容”,而非“诊断疾病”或者“治疗疾病”,理应定性为“医疗美容”。因此认定该诊所未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决定不予立案。

所以说,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不在《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内的项目就不属于“医疗美容”,而应综合分析项目方法和目的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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