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从刘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案情简介

05.13

某地卫生监督机构接到吕某举报,称其女儿王某于年2月26日在某民房内接受隆鼻手术,出现假体外露,怀疑当事医生刘某涉嫌非法行医。

卫生监督员当场对吕某询问调查,吕某讲述刘某为王某做隆鼻手术的过程,并提供了手术的视频片段及一万五千元的转账记录。

05.20

卫生监督员在吕某的配合下前往案发地点进行走访调查,并对民房的房主许某进行询问调查。许某向执法人员证实:她的房子有一间被刘某租用,租期从年5月16日开始。年5月10日,刘某将个人物品搬离了该房子。

05.25

刘某至卫生监督机构接受调查,其承认于年2月26日在某民房内为王某做隆鼻手术,且自己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刘某提供了其将一万五千元钱手术费用退还给吕某的转账记录。

05.28

吕某再次到卫生监督机构配合调查,确认收到刘某退还的一万五千元手术费用。

卫生监督员通过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证实刘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通过对案件管理系统查询发现刘某于年11月13日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受过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刘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其处以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执业医师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卫监君提醒

广大爱美人士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不轻信虚假宣传、不贪图所谓的价格优惠;想要变美需要到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合法医疗机构,并明确相关人员是否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如发现涉嫌非法行医的行为,请及时向卫生监督部门反映,卫生监督员在收到信息后会第一时间进行核查,切实保障港城人民的健康权益。

稿源:灌云县卫生监督所

责任编辑:戴志梅

编辑: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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