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污水排放标准及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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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污水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小型医疗机构(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后方可排放,即污水经消毒处理后即可排放。

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包括3项生物学指标和21项理化指标,主要指标为:

直接排放标准:粪大肠菌群数:;pH:6-9;COD:60;BOD:20;SS:20;氨氮:15;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时,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小时,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10,若直接排入地表水或海域的,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

预处理标准处理方法:

每天水量低于8吨可直接使用成品臭氧消毒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排放,水量大于8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定制消毒池,添加消毒药剂即可。

排放标准处理方法:

采用“化粪池+调节池+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沉淀池+消毒池”工艺进行污水处理。医疗污水首先采用自制格栅去除其中较大的杂质和漂浮物,再经调节池调节水质水量后污水依次排入水解酸化池和接触氧化池,污水在消毒池中经二氧化氯消毒处理后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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