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底,宁波9成以上养老机构将提供医疗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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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我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宁波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甬政办发〔〕号)日前发布。

一起来看详细内容。

工作目标

推进“养”和“医”的无缝对接,全面建成以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元化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重点,覆盖城乡、转诊顺畅、功能合理的具有宁波特色的医养结合服务体系。

到年底

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初步建立。90%以上的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并逐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9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居家老年人群的家庭医生签约覆盖率达60%以上,推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老年人健康服务管理,全市65岁(含,下同)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67%以上。各区县(市)至少有1个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到年

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医疗护理与长期照护有机衔接,健康养老服务质量全面提升。各类养老机构医疗服务功能更加完善,与医疗机构合作更加紧密,医疗护理水平逐步提高。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机制更加成熟,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全市所有医疗机构开设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65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纳入健康管理;居家老年人群的家庭医生签约覆盖率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市县两级各力争建成一家老年医疗服务机构;实现每百名老人有护理型床位不少于2张,其中80%为以长期照护为主、医疗护理为辅的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20%为以医疗护理为主、兼顾长期照护的医疗机构老年康复护理床位。老年医疗护理和康复人才培养机制健全,人才队伍得到保障。

主要任务

(一)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推进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统一规划,在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做好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的规划衔接,实现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融合布局。新规划建设的居住小区和社区,应按规定保障医疗、养老等公共设施,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城市控规和土地利用规划。新规划建医院原则上应在周边相应预留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用地,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养老)用地(总面积3.5万平方米以上且物业全部持有)需公开出让的,经属地政府集体研究决定,可按不低于基准地价的8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各区县(市)政府或指定的行业主管部门需制订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养老)用地履约监管协议,作为土地出让挂牌文本附件,明确履约具体内容、监管措施和违约处理方式。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实施履约监管。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用途的,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载明项目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的相关要求,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

(二)加强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有机融合。支持以签约、托管、合作共建等形式确定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项目、服务方式以及责任与义务等。医院、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合作共建。医疗卫生机构要为养老机构入住的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并承接养老机构转诊的急重症老年人。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乡镇(街道)要大力推动农村敬老院从五保供养机构向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转型发展。通过建立1+1+X医疗养老联合体(即1医院+1家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X家辖区内养老机构组成)或依托医共体建设,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及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支持“养医签约”,不具备条件设置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要按照就近原则,与基层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巡诊转诊、康复指导、远程医疗等服务,或者由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托管其内设医务室,选派医护人员开展医疗服务。

(三)推进老年医疗机构和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加快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专业医疗机构,合理规划布局,逐医院、护理院、医院、中医院老年病科等在内的多层次老年医疗服务体系。支持“养中有医”,将养老医院、医院、护理院、医院、医院等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优先予以审批,并加大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在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基础上,逐步形成有梯度的老年医疗护理体系,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医疗机构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支持闲置床位较多的一级、医院转型为护理院,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利用闲置床位开设老年康复和护理病区,并开展安宁疗护试点项目。医院和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康复护理工作。鼓励在老年人集中的城区街道、中心镇规划建设老年护理照料中心,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长期照料、专业护理和临终关怀为核心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在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可开设医疗机构,张床位及以上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机构要单独设置卫生室(医务室),条件具备的医院、医院、护理院、医院、安宁疗护机构等。

(四)深化家庭医生与老年人签约服务。依托社区各类服务和信息网络平台,实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无缝对接,鼓励优质医疗资源进入社区,为老年人提供医养护一体化服务。辖区内养老机构未内设医疗机构的,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覆盖。鼓励居家老人(优先满足65岁以上老年居民和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与家庭医生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制定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为居家老人提供健康评估、康复指导、家庭病床、家庭护理、中医药“治未病”、远程健康监测等个性化定制服务。不断规范为居家老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非约定健康管理服务可通过社会购买、第三方保险、居民自费等方式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购买。

(五)推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发挥中医药特色,支持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护理、养生、康复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新建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加快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产业。针对老年人慢病防治、养生保健、饮食起居、临床诊疗、康复护理、心理干预等需求,加快推进中医体质辨识、四诊合参等相关技术和服务。积极推动中药材种植基地、生产企业、中医药文化基地、特色中医药诊疗技术等中医药资源融入养老服务业,探索建立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基地。规范中医药养老服务市场,建立健全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监管机制。

(六)建立“互联网+”健康养老模式。积极开展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信息惠民试点,利用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接,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为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医院平台的覆盖范围,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建立远程医疗会诊合作关系,推动远程医学影像、远程心电、远程监护、远程会诊等医疗服务。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积极推进养老保险金、护理补贴等社会保障性资金领取“一卡通”。实现老年人就医、购药、医疗项目记录、处方记录、实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金融机构联网在线金融服务等功能,推动医养结合信息化、社会化服务。

(七)加强医养结合专业化队伍建设。完善培养机制,建立岗前教育、岗中培养、继续教育的培养体系。进一步发挥宁波老年与照护管理学院作用,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开设养老护理服务专业。鼓励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为学生实习和老师实践提供岗位。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在专业培训、继续教育、职称评聘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研究制定养老护理员上岗培训、登记制度,开展老年人医疗和特殊护理需求技能培训。鼓励执业医师、护士、各类医技人员依法在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利用现有养老服务评估体系、监管体系,适度添加标准,匹配老年人养老需求和医疗专业服务项目,规范医养结合服务流程,做到“先评估、后服务”。

(八)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支持力度。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经自愿申请,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其在养老机构内已按照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医保相关规定支付。简化费用结报手续,逐步实现救助费用和医疗费用一站式结报。结合市医保制度运行实际,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符合医保定点条件的医养结合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对部分病种医疗费研究按床日付费办法。制定家庭病床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患者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九)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病、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支持建设一批集养老、医疗、康复、休闲为一体的健康服务园区,鼓励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照“非禁即入”原则,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准入标准的,不得附加限制条件。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实行备案管理。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以及国际合作等模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围绕老年人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加快医养结合健康产业发展。

另外,结合各地实际,《意见》确定镇海区、象山县为市级开展医养结合试点区县(市);确定象山县、鄞州区明楼街道分别为省级和市级开展医养结合安宁疗护试点单位。其他各区县(市)要积极探索促进医养结合的有效形式,至少选择1个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医养结合服务试点,并通过试点示范,总结推广。

《意见》从年12月20日起施行。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意见》详情

责编:叶海英

来源:宁波市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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