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有调
近日,记者从中山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医院收入结构,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落实的通知》(粤府办〔]7号)要求,我市于3月1日起全面调整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根据《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关于调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本次调整将在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医院、镇(区)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展开。
具体内容包括:
(一)提高各等级医疗机构主任医师诊查费、副主任医师诊查费、急诊诊查费、住院诊查费及名专家诊查费的标准(5项)。
(二)提高高压氧舱、抢救等价格明显偏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项)。
(三)提高技术难度较大、风险程度相对较高的重症诊疗项目价格(94项)。
(四)降低部分主要利用仪器操作、价格偏高的检査检验项目价格(68项)。
(五)对6岁(含)以下儿童的一般治疗、临床诊断、临床手术治疗类的部分项目实施加收不高于30%的政策(项)。各公立医疗机构可在不超过30%的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的加收比例。
(六)全面调整一级(含未定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一级(含未定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原按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下浮17%调整为按下浮13%标准执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般诊疗费按原规定执行;医院医疗服务医院医疗服务价格下浮8%执行。
除此之外,本次调整价格的项目将按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有关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文+/见习记者王蔚然
编辑陈彦
二审张志平
三审黄少石
素材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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