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卫生系列
关于做好年全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卫生计生局、先导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委直各单位,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年全省职称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号)、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年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辽卫办发[]号)、《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大委办发[]69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人社发〔〕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卫生计生工作实际,经商请市人社局同意,现将年全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人员范围
(一)凡在我市从事临床医疗、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卫生保健、计划生育工作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的限制,符合相应条件均可报名参加考试和评审。一般应在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在大连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离退休后现仍在我市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评审的标准和条件按现行政策执行。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作为享受原单位工资及其他一切待遇的依据。
二、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申报人员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学历和资历要求:
1.主任医(药、护、技)师: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后,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
2.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1)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后,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2年;博士后流动站合格的出站人员。
(2)根据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人社职[]84号),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且在县(区)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现在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可正常申报副高级职称。
(3)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16号),对长期扎根贫困县农村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可突破学历等限制破格晋升职称。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取得中级职称后在贫困县农村基层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可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直接取得副高级职称,取得的副高级职称原则上限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应取得全省或全市统一的高级职称。
3.申报护理专业人员应具备《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准入资格,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4.申报主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资格人员应具备《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准入资格,取得与报评专业执业类别相对应的《医师资格证书》和与报评专业执业范围相对应、与申报人员所在机构一致的《医师执业证书》,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5.申报卫生技术管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申报副高级需在管理岗位累计工作不少于15年;或担任中层领导不少于5年;或担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少于3年。申报正高级需在管理岗位累计工作不少于20年,或担任中层领导不少于10年;或担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少于5年。
6.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在医、药、护、技之间平转到现工作岗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从事现申报专业工作须满2年(如平转有准入资格的专业,时间从取得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平转后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从事平转后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在医、药、护、技之间平转到现工作岗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取得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满3年,从事拟申报专业工作满3年(如平转有准入资格的专业,时间从取得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平转后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从事平转后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
已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可再转评其他专业。
7.凡在医疗机构中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并聘任主管药师人员,应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主管药师资格后,方可申报上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其任主管药师时间可从取得执业药师时间算起。
8.年至年通过省内“双四”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1)取得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本科及以上正规学历满5年,并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含省线)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可按照正常申报的相应条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取得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本科及以上正规学历满5年,并取得省内“双四”考试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7年,可按照破格申报的相应条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3)取得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专科正规学历,并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含省线)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可按照破格申报的相应条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必须符合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关于城市医生申报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卫函()号)和省卫生计生委《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辽卫办发[]89号)要求。
(四)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工作实绩考核结果须为良好以上,否则不能申报。
(五)论文、继续医学教育、外语、计算机要求:
1.提供论文的有关要求按照省卫生计生委《辽宁省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供论文有关要求》(辽卫函[]号)的规定执行。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年3月31日以后发表的论文必须符合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辽宁省申报卫生(西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供论文医学专业学术杂志目录的通知》(辽卫办发〔〕23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申报卫生(西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供论文医学专业学术杂志目录〉的补充通知》(辽卫传[]号)要求。年3月31日以前发表的论文不受此《目录》限制,仍按原规定执行。提供的论文必须是在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发表的。
按照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人社职[]84号)文件规定,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论文不做硬性要求。
2.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供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申报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中医药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按照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人社职[]84号)文件规定,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需提供年及以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
3.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48号),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不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
(六)评审专业业务能力等级标准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标体系及标准(试行)的通知》(辽卫函字[]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西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部分修订专业业务能力等级标准的通知》(辽卫办发[]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西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部分修订专业业务能力等级标准的通知》(辽卫办发[]号)执行。
(七)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要求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辽人社职[]34号)文件执行。凡省内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评审前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免试人员除外),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自年开始,考试成绩有效期为3年。考试成绩满分为分。年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考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县、区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考试合格分数线为55分。对于多次参加考试的人员,评委会采用历次合格的考试成绩中最高成绩计入评审总成绩。
(八)破格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破格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的通知》(辽人发[]13号)中规定的破格条件,同时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只能突破学历或资历条件,不能双破,破学历要求有大专学历,破资历要任现职满3年。
2.破格申报提供的科研项目(课题)指国家或省政府科技部门正式批准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并且申报人员为课题第一负责人(以国家或省政府科技部门批准的原始任务书或合同书为准)。
3.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是指:国家级项目和省部级一、二等奖前5名获奖者,省部级三等奖或市级一等奖的前3名获奖者。奖励项目不能比照科研课题使用。
4.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需提供国家级期刊上发表的论文3篇,其中,申报正高级需提供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2篇。
三、评审办法
年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采取考评结合、分层分类的评审方式。
(一)全省医疗卫医院、省市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四个层级分专业对申报人员业务能力、科研能力、综合能力和工作实绩等进行综合评价。其中,正高采取考试、阅评材料和答辩的评审方式,副高采取考试和阅评材料的评审方式。
(二)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量化赋分,其中:
县(区)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正高级评审指标包括业务能力(人机对话考试,权重60%)、科研能力(论文,权重20%)和综合能力(答辩,权重20%);副高级评审指标包括业务能力(人机对话考试,权重80%)和科研能力(论文,权重20%)。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正高级评审指标包括业务能力(人机对话考试,权重60%)、工作实绩(权重20%)和综合能力(答辩,权重20%);副高级评审指标包括业务能力(人机对话考试,权重80%)和工作实绩(权重20%)。
(三)由政府选派的参加援外医疗队和援疆、援藏的专业技术人员(援助期限1年以上),自援派之日起,3年内免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支援期间,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提供派遣文件复印件,可按现行标准条件申报参加评审,参评时,免答辩。
评审结合实际,对参评人员的通过比例进行适当控制,保证评审质量。
四、评审权限
(一)经省人社厅核准,市卫生计生委组建大连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大连市卫生系列(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卫生系列下设的临床医学、临床医技、临床护理、药学、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学、医学管理学共7大类74个评审专业和中医、中西医结合、中药、中医护理等4大类60个评审专业的全市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专业目录》按照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辽人社职[]34号)文件执行。
(二)卫生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卫生系列(中医)正高级(含蒙医学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由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辽宁省卫生系列(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经省人社厅核医院,自主开展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卫生系列(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不能开展自医院,卫生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辽宁省卫生系列(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大连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大连市卫生系列(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五、评审申报有关要求
(一)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集中公示、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申报程序。各区市县申报人员由所在区市县卫生计生委、区市县人社局共同审核后推荐;委直属单位和市直相关单位申报人员由单位审核后直接推荐;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员由人事档案保管部门、现工作单位共同审核后推荐;中直、部队驻我市单位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评审委托函,并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方可申报。
(二)各申报单位要成立考评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单位领导、人事干部、考评专家等联审的方式,依据申报人员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对申报人员的学历、任职年限、课题项目、获奖项目、业绩材料等进行综合考评,并在评审前按原省人事厅《关于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中实行公示办法的通知》(辽人发[]13号)要求,对申报人员的综合考评情况和相关材料(包括《辽宁省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基层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完成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表》)在单位内部予以公示,同时要设置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指定专人接待来访,对反映的问题依据调查处理原则和程序予以处理。单位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逐级推荐上报。
(三)申报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学历、资历、业绩成果及其他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相关材料必须是在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获得,且应为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材料,非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业绩材料不能作为申报材料。提交论文的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3月31日(以期刊出版日期为准),工作实绩、课题、奖励(以原始任务书或合同书、获奖证书下达的时间为准)等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6月30日。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12月31日。申报材料分为主卷材料、副卷材料、卷外材料三部分。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材料组卷要求详见附件1。
(四)继续实行个人和单位双重承诺制。申报人员需要准确、规范填写新版《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式三份,该表可在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哪的白癜风医院权威北京治疗白癜风口碑最好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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