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检查发生错误,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还
某甲曾有不良妊娠史,再次怀孕后,为孕医院进行了染色体检查,经医疗出具染色体检查报告,显示无异常。胎儿出生后,甲发现婴儿存在身体和智力的发育迟缓,于是根据医生的建议进行了染色体检查。经检查,婴儿存在染色体片段错位。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案件应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进行审理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进行审理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产生争议。
产前检查是什么?
产前检查系医疗机构为孕产妇提供一系列的医疗和护理建议和措施,其目的是通过对孕产妇和胎儿的监护及早预防和发现并发症,减少其不良影响,在此期间提供正确的检查手段和医学建议降低缺陷儿的出生率,实现优生优育。
产前检查错误产生纠纷该适用何种案由?
最高法院民一庭观点认为应当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进行审理,理由是:医疗机构在进行产前检查过程中,因未尽勤勉义务和忠诚义务导致检查结论失实,使信赖该项检查结果的合同相对人生育缺陷儿,额外增加抚育、护理及医疗费用,蒙受纯粹财产上的损失,构成加害给付,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因对纯粹财产上的损害现行法律尚无相应的请求权基础规范,侵权诉讼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当事人以正确的案由起诉。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当事人作为合同对价的各项费用以及额外增加的抚育、医疗、护理等纯粹财产上的损失,但对纯粹财产上的损失应根据其确定性、可预见性和合理性予以限制,并考虑损益同销、过失相抵等因素。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进行审理,理由是:产前检查系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的组成部分,根据《母婴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随着社会科学的发展,诊疗活动不仅仅指单纯的治疗疾病的活动,其外延还包括非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活动,如美容整形术。
根据诊疗护理常规以及《母婴保障法》第十八条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医疗机构在产检过程中检查出胎儿存在或可能存在缺陷,但未告知孕产妇继续妊娠的医学风险,医疗机构直接违反法定告知义务,其侵犯了孕产妇的知情权。本案中甲就享有基于医疗机构违反法定告知义务的侵权事实而产生侵权请求权,甲可以选择以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构成侵权为由提起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纠纷之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项下的四级案由),医疗机构承担的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笔者通过使用α数据检索系统以“产前检查”+“选择权”为检索条件进行检索,共检索到裁判文书份,在具体案由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件,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31件。可以看出,目前审判实践中倾向于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进行审理。
笔者认为本案实际上是属于侵权请求权和违约请求权的一种竞合,权利人可自行选择相关法律关系进行起诉,不过就目前的审判实践以及审理医疗类纠纷对医学专业性的要求,笔者建议按照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进行审理。另一方面,相较于合同违约之诉,侵权纠纷可以向侵权方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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