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佛山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医保报

《医院取消药品和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方案》近日已公布,我市从7月1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详细内容可查阅《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佛山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若干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佛人社〔〕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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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收费项目调整后

医保报销有什么变化呢?

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参保人门医院9元/诊次、医院7元/诊次予以医保报销。其他医疗服务项目按照现行规定及比例纳入医保报销。

1

参保人普通门医院9元/诊次、医院7元/诊次予以医保报销,其他门诊诊查费参照普通门诊诊查费的报销标准进行报销。

(单位:元)

注意:医院医院仅报销普通门诊诊查费调整部分,报销对象仅限待遇享受地为禅城区的参保人。医院报销对象按现行规定执行。

2

门诊特定(慢性)病种的门诊诊医院9元/诊次、医院和未实行一般诊疗费的一级(含未定级)医院7元/诊次进行报销。

3

住医院20元/天,医院15元/天,医院15元/天的标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核报范围。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诊查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核报范围。

4

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调整后的价格,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及比例纳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温馨提醒

1、参保人一天只享受1诊次(1次挂号)普通门诊医保待遇。1诊次是指1次诊疗完整的诊疗过程,包括本次就诊过程的挂号、检查、检验、治疗及用药等。

2、佛山医院、医院、市机关门诊部仅按上述规定报销普通门诊待遇享受地为禅城区的参保人门诊诊查费调整部分,其余普通门诊就医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异地就医及民营医疗机构的报销政策仍按原规定不变。

4、出院日期或门诊结算日是7月1日(含)的,按新的服务价格标准及规定进行医保待遇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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