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花万元植发后不满效果,与美容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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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不少被脱发问题困扰的人选择植发,但植发效果常常因人而异、良莠不齐。日前,吴中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植发效果不佳引发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王某进行植发手术后对效果十分不满,认为美容机构没有把取下来的毛囊全部用于种植,因此导致植发效果不佳,他便将美容机构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毛囊损失共14万余元。

年,王某与某美容机构约定以元的价格种植单位毛囊,并签订《门诊手术知情同意书》,其上载明美容手术因就医者基础条件不同,术后外观形态会有不同程度改善,但不能达到尽善尽美;头顶只能取单位,达不到未脱发以前效果。后王某接受手术,医生取单位毛囊并种植,但王某觉得取毛囊用时较长,种毛囊的速度却偏快,当时就怀疑医生没有把毛囊全部种植,但美容机构对此予以否认。此后的一年中,王某多次要求美容机构确定是否少种毛囊,最终的鉴定结果为少种了个毛囊,对此,美容机构只愿意退还元的手术费,不同意补偿少种的毛囊损失。后经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美容机构赔偿王某元,并签订调解协议书,王某向美容机构出具收款收条,但未领取人民调解协议书。然而几天后,王某越想越觉得少种毛囊问题并未得到解决,自己的毛囊有可能用作他人,毛囊又不可再生,因此少种毛囊造成了自己身体损伤,王某遂将某美容机构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双方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并要求美容机构按照元/个毛囊的计算标准赔偿损失元。

王某称,美容机构根据术后照片鉴定并明确少种了个毛囊,自己进行了录音,但在调解协商时,美容机构突然改口不承认少种了毛囊,当自己表明有鉴定时的录音后,美容机构又提出先解决种植效果不佳这件事,双方最终就该问题协商达成赔偿元的约定。关于签订的调解协议,王某表示自己并没有拿到协议,也没有向调解委员会说明还有少种个毛囊的问题没有解决。

某美容机构辩称,无法确认王某录音中人员的身份及内容的真实性。王某实际种植了单位的毛囊,手术知情同意书中明确提到植发后可能达不到相应的效果,他对此也是认可的,不存在少种毛囊的情形,双方争议经调委会调解已达成赔偿协议,该协议真实有效,应该按照调解协议书履行。为了尽快解决纠纷,美容机构表示自愿再补偿王某元。

经调查,王某在调解委员会处理的是毛发种植效果不佳的问题,在调解过程中,他仅提出了该项问题。协议签订后,王某称要急着赶车,不要协议,所以签完字拿了钱就走了,并非调委会未给其调解协议。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某美容机构经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就种植效果不佳的问题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且美容机构已按约履行,故双方就该事项已不存在争议,且根据各方陈述可以确认,双方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并未提出尚有其他未解决的争议,从中亦可印证协议书载明的“双方再无任何纠葛”符合王某的真实意思。故双方签订的调解书合法有效,王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的法律后果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另外,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美容机构少种毛囊,王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少种毛囊受有实际损失。某美容机构自愿补偿王某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据此,最终判决某美容机构支付王某元,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医疗美容与普通手术一样,存在手术失败、术后出现并发症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等风险,消费者除了要选择正规的医疗美容机构外,还要充分认识到美容技术的局限性,对手术预期效果要有理性的评估。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将会面临损害后果举证困难的情况,因此需要特别注意保存术前术后反映自身体貌外观的客观资料。

文:陶萌璘

编:黄薇

审:马俐

原标题:《小吴法官说法

男子花万元植发后不满效果,与美容机构陷“少种毛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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