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哪些升哪些降

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保厅近日联合发出通知,7月5日起,医院部分价格矛盾仍较突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

调整哪些医疗项目价格?

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加收儿科政策。6岁及以下儿童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在原价格基础上加收5元,副主任及以下医师在原价格基础上加收3元;综合类的“一般治疗操作”、临床诊断类的“有创活检和探查项目”、临床手术类项目6岁及以下儿童加收30%。

调整护理费。一级护理从30元/日上调到45元/日,二级护理从20元/日上调到30元/日,三级护理从12元/日上调到15元/日,其他护理费相应调整。同时,医院试行的优质护理服务收费。

上调住院诊查费。住院诊查费上调5元,医院25元/日,医院21元/日。

有升有降地调整检验类项目价格。检验类项目以降价为主,降低主要依靠仪器或试剂的项目价格,而对手工操作且价格偏低的检验类项目适当调高价格。

规范了核磁共振、CT和彩超等检查项目的计费方式。

我市衔接《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内涵调整表(分立项目)

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项目

价格调整表

我市衔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增补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含部分自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增补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含部分自付)费用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增补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含部分自付)医疗服务项目调整比例明细

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含部分自付)医疗服务项目比例明细

来源:福建省政府网站、南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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