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
年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
为做好年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以下简称“帮困计划”)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筹集
(一)年帮困计划资金的筹资标准为元,其中医疗互助帮困补助筹资元,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补助筹资元,实行分账核算。年参加对象个人缴费元,其余部分由市、区两级政府按1:1比例筹集。
(二)帮困资金当年超支部分,由市、区两级政府按1:1分担。
二、关于待遇享受
年帮困计划待遇标准作适当调整。具体为:
(一)门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和补助。门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为每人每年元,用于支付门急诊医疗费。门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用完后,门急诊医疗费个人现金自负年累计超过元以上部分,由帮困资金按以下比例支付: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5%。
(二)住院医疗互助帮困补助。参加对象在外省市或原单位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年累计住院自负医疗费超过当地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帮困资金补助60%;参加对象在外省市或原单位没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年累计住院总医疗费超过元以上部分,由帮困资金补助50%。
(三)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补助。参加对象的待遇享受条件、申办流程、评估认定、服务内容及待遇等,比照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
(一)帮困计划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参加对象待遇享受时间从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三)本通知自年1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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