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服务价格
医院改革工作,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解决好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根据自治区发改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医院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发改〔〕号)要求,地区发改委、卫生局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医院收支情况,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医保支付能力、群众就医负担以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对实医院相关数据进行测算,经行署研究同意,医院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了调整。
此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范围医院。
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从年7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一年后根据试行情况的需要另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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