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首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6月1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先行先试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宁波市进一步调整规范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6月1日起,宁波市市级及各区县(市)医院实施首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

实施范围

  宁波市级及各区县(市)医院。

  医院、医院、医院、解放军第医院结合自身情况参照执行。

调价内容

(一)提高价格标准的项目

1、诊查费

  ◎医院普通门诊诊查费由现行10元/次或15元/次统一调整为17元/次,住院诊查费由现行15元/日调整为17元/日。

  区县(市)医院普通门诊诊查费由现行10元/次调整为16元/次,住院诊查费由现行15元/日调整为16元/日。

  ◎急诊诊查费:在上述普通门诊、住院诊查费调整后的基础上再加收3元/次。

  ◎专家门诊诊查费:医院副高、正高职称加收标准在上述调整后的诊查费基础上由现行加收4元/次、6元/次调整为加收5元/次和8元/次。区县(市)医院副高、正高职称加收标准仍按现行加收标准执行。

  ◎国家级名老中医门诊诊查费由现行标准58元/次调整为80元/次;省级名老中医门诊诊查费由现行标准28元/次调整为40元/次。

  ◎医院普通门诊诊查费由现行15元/次调整为40元/次;住院诊查费由现行15元/日调整为40元/日。

2、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

  提高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共78项,提高幅度20%。

3、四级手术、护理类、精神类和其他项目价格

  提高四级手术(含部分三级,下同)、护理类、精神类和其他项目价格,共项。在现行价格基础上:四级手术提高25%、护理类和部分矛盾突出的其他项目提高20%、精神类提高30%。

  拉开市、区县(市)医院之间部分手术价格标准,按10%的价格差递减,医院医院的90%执行,医院医院的80%执行。

(二)降低价格标准的项目

  1、降低部分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

  降低部分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不含6周岁及以下儿童的检查,医院、医院暂不执行),共45项,降低幅度10%。

  2、降低部分检查检验类收费标准。

  降低部分检验类服务项目价格(不含6周岁及以下儿童的检查检验,医院、医院暂不执行),共79项,降低幅度10%。

  3、降低中药饮片价格。

  完善中药饮片价格形成机制,遏制中药饮片过高加价率,降低中药饮片价格,加成率下降10个百分点。有关完善中药饮片价格形成机制的文件另行下发。

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医保部门按规定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院医疗费用总量中增长超过10%部分的费用,其中市医院增长超过7%部分的费用,医保统算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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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波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宁波市卫计委、宁波市人社局

编辑:余婧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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