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诉赵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买卖微信账号

入库编号-07-2--程某诉赵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买卖   被告赵某经营医疗美容项目,原告程某为网红医美顾问。年9月22日,甲方赵某(受让方)与乙方程某(出让方)签订《转让协议》,约定:乙方将其拥有的9个   协议签订当日,赵某支付程某转让款30万元,程某将约定的   现因被告赵某未支付尾款,原告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赵某支付尾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年3月16日作出()苏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1.   2.售卖   3.从预防犯罪的角度,   涉案争议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均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前述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有关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系统、全面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程某与赵某买卖   综上,程某与赵某之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第条第1款、第条、第条、第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第5条   一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年3月16日)(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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