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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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按《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以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做好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的消毒、管理等工作,确保水污染物做到合格合规排放,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一、医疗机构

指从事疾病诊断、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妇幼保健院、医院等)以及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卫生急救中心(站)、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

二、医疗机构污水

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三、污水排放要求

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一律执行表1的规定。

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3.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向GB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5.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6.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

四、污染排放限值

表1.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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