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清远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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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年版)〉和〈广东省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年版)〉的通知》(清医保综函〔〕67号)、《关于确定清远市公立医疗机构实施六岁(含)以下儿童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加收项目的通知》(清医保综〔〕42号)文件要求,我院将于年8月15日零时起执行清远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年版),同时对原执行的六岁(含)以下儿童加收项目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告示如下:
一、执行项目:广东省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和名称。
二、加收幅度:对六岁(含)以下儿童加收项目实行20%的加收政策。
三、实施时间:年8月15日零时起实施。
特此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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