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二所有人医疗收费新变化关于宁波市公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37号)、《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医改发[]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我市取消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可单独收费医用耗材加成后,减少的收入通过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予以弥补。
(二)选择项目。原则上从省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高于我市的项目中选取,且补偿项目基本覆盖各级医疗机构。
二、实施范图
宁波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共12项(详情请见以下表格)。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年8月1日起实施。
宁波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明细表
(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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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医保办
编辑:陈灵琰
审核:周稼杰
责编:陈鸿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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