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客观题民事诉讼法中的小额程序法制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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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额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定

小额诉讼是简易程序中的一种特殊情况,是在简易程序中针对小额案件的审理规则,除其适用的特定案件以及一审终审的特殊规则外,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规则。

「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

1.小额诉讼的适用案件:金钱给付案件

(1)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3)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5)银行卡纠纷。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8)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9)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2.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2)涉外民事纠纷。

(3)知识产权纠纷。

(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小额案件审理程序的特别规定」

1.法院告知义务:特别提示相关规则

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

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与异议权: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2.举证期限与答辩期间更短

举证期限法院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经法院准许也可以,但一般不超过7日。答辩期间,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征得被告人同意情况下确定,但不得超过15日。

3.裁判效力

(1)基本原则: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可以申请再审。

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作出的所有判决、裁定,包括管辖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也不得上诉,均为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但如果确有错误,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2)申请再审的事由不同,决定了再审裁判可否上诉。

当事人对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其判决存在法定再审情形为由申请再审的,再审事由成立的,法院应当受理。组成合议庭后,再审所作判决裁定不得上诉。

但是若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的,应在开庭前提出。)

4.程序的转换:“小转简”或“小转普”

(1)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2)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的条件,但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小额程序转为传统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5.裁判文书内容更简化

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可以省略认定事实、裁判理由部分。

「小额诉讼程序与传统型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上的重合:凡是能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必然是简单的民事案件,但并非所有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均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简易程序中其他体现简易性、简便性的规定,也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例如可以口头起诉、当即审理、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以及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的限制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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