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速递国家卫健委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等5项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国卫医发〔〕2号),进一步规范发展药学服务,提升药学服务水平,促进合理用药,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等5项规范(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提供药学服务过程中遵照执行。
附件1
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
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保障药学门诊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药学门诊服务是指医疗机构药师在门诊为患者提供的用药评估、用药咨询、用药教育、用药方案调整建议等一系列专业化药学服务。
一、基本要求
(一)组织管理。药学门诊纳入医疗机构门诊统一管理,由药学部门负责实施。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药学门诊服务相关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等,并为药学门诊提供相应软硬件支持。
(二)人员要求。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应当对从事药学门诊服务的药师进行条件审核,由本机构医疗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管理。从事药学门诊服务的药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主管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临床药学工作3年及以上;
2.具有副主任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临床药学工作2年及以上。
(三)软硬件设备。药学门诊应当纳入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管理,药师可以查询患者诊断、检验检查、用药等诊疗记录,并记录药学门诊相关信息。药学门诊应当符合诊室的硬件设施要求。
二、服务管理
(一)服务对象。药学门诊服务对象主要是诊断明确、对用药有疑问的患者,可以包括:
1.患有一种或多种慢性病,接受多系统药物或多专科治疗的患者;
2.同时使用多种药物的患者;
3.正在使用特定药物的患者,特定药物包括:特殊管理药品、高警示药品、糖皮质激素、特殊剂型药物、特殊给药装置的药物等;
4.特殊人群:老年人、儿童、妊娠期与哺乳期妇女、肝肾功能不全患者等;
5.疑似发生药品不良反应的患者;
6.需要药师解读治疗药物监测(如血药浓度和药物基因检测)结果的患者;
7.其他有药学服务需求的患者。
(二)工作内容。药学门诊服务内容包括了解患者信息、评估患者用药情况、提供用药咨询、开展用药教育、提出用药方案调整建议等。
1.了解患者信息:通过询问、查阅患者病历等方式,了解患者用药相关信息,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年龄、性别、职业、住址、文化程度、医保等)、健康信息(个人史、家族史、生育史、既往史、现病史、生活习惯等)、用药信息(用药史、药品不良反应史、免疫接种史等)、需求信息(药物治疗、健康状况、药学服务等)等。
2.评估患者用药情况:根据患者用药后的反应等,可从药物治疗适应证、有效性、安全性、经济性、依从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基于循证证据及患者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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