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一起由医疗美容机构未按规定填写病
近期,三明市卫生计生监督所根据《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的通知》(闽卫监督函〔〕号)以及《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明卫函〔〕号)的要求,对市区的医疗美容机构等开展专项督查。卫生监督员在对其中一家医疗美容外科门诊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几份病历的《手术记录》均只有经治医师马某的签名。
通过现场查证,该门诊部有两名执业医师(何某和马某),只有何某具备美容主诊医师资格,马某虽符合要求,因对政策法规不熟悉,所以迟迟未到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通过抽查的患者病历可知,几名患者的医疗文书均由非美容主诊医师马某完成并签名。后经卫生监督员进一步询问得知,几名患者均由美容主诊医师何某和非美容主诊医师马某共同完成诊疗并实施手术。最终,该机构因为美容主诊医师何某未在《手术记录》上签名,导致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被立案查处。
为何身为外科医师的马某单独在患者的病历资料上签字被判定无效?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以及第十二条规定:“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本案中,马某虽为外科医师,但在医疗美容机构中执业需到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方可独立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服务,因此相关文书需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何某签名才合法有效。
医疗美容外科主诊医师备案需符合什么要求?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年福建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实施医疗美容外科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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